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Guangxi's Enterprises and Employers)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非营利性、全区性、综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是广西区内企业、企业家(雇主)、企业团体、企业工作者、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代表企业与企业家(雇主)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组成广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促进企业、企业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与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与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社会组织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第六条 本会会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一)依法维护企业与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根据自治区政府建立的广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本会作为雇主(企业)方代表,组成广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推动和指导地市企业联合会参与三方机制工作;
(二)反映企业与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广西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引导企业与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进节能环保和生态文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总结和推广先进的企业改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与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认证、信息、商务、出版等智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导和激励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六)开展广西企业100强排序、分析研究和发布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国企业500强;
(七)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广西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
(八)组织全区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积极参加国内、国际劳工组织和企业(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国内、国际企业(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广西各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行业协会工作,密切工作联系,发挥联合优势。促进全国各省协会间的相互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承认本会的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条件:
(一)在广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团体;
(二)全区性各行业协会和有关学会;
(三)经济研究机构;
(四)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企业改革、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二)本会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三)在广西区内的经济界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核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推选产生。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确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决定和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四)确定或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
(五)批准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六) 讨论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七)研究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联系和协调与地方各级企业联合会的工作;
(三)撰写或修改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四)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建议;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八)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主任1名,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上报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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